创新医疗控股股东、实控人等被出具警示函 插图

北京商报讯 (记者董亮)5月28日晚间, 创新医疗 (002173)披露公告称,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(以下简称“浙江证监局”)出具的《关于对陈夏英、陈海军、浙商 创投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[2026]123号(以下简称“《警示函》”)。

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,2015年3月26日, 创新医疗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陈夏英、一致行动人陈海军与浙商 创投 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涉及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等内容的《合作框架协议》,后续与浙商 创投 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主体陆续签署相关配套协议。《合作框架协议》以及相关配套协议签署情况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,未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。在201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的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(修订稿)》以及前期相关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中,《合作框架协议》和相关配套协议等约定内容未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提示披露。

上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二条第一款,第三十五条第三款,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、三项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九条规定,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夏英、陈海军、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 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。

风险提示:本文仅用于学习交流,不构成投资建议、证券推荐或收益承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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